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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企业:
为了强化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建筑行业职工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企业的事故风险,解除企业和职工的后顾之忧,促使施工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的规定,现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工企业中开展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扎口管理并会同指定保险公司组织实施,按国家规定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开展预防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办理施工单位投保业务,按标准收取保险费和接受理赔。
二、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桩基、设备安装、装饰装璜的企业(包括外地进入我市施工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为主体的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凭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一次性足额缴纳保险费,其费用必须由投保单位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否则,不予办理安全认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和市建筑管理处要严格把关,坚决执行。
三、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事宜按《泰兴市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四、各施工单位投保工作情况将列入企业资质年检(升级)、安全资格许可证年检、创建文明工地、项目经理年检(升级)以及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先决条件之一。
五、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建筑业安全管理工作改革的深化,对我市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各单位不能因为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认为风险已经化解,而在思想上、行动上对安全工作放松、麻痹和丧失警惕性,相反应该加强教育培训,利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泰兴市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
2、泰兴市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说明
泰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抄报:张泽民副书记,丁亚副市长
抄送:各有关保险公司
泰兴市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施工伤亡事故风险,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要同加强行业和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 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扎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重大伤亡事故理赔案的处理及保障工作。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会同指定保险公司联合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承保手续;
(二)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确认伤亡人员的被保险人身份,确认伤残等级,会同保险机构商定支付保险金。
第七条 按照建设部、中国建设银行颁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该项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依照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保险费由企业或项目部承担,不得向企业职工摊派。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采取属地管理的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一)在施工现场和场外临时设施由于不安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身体伤残的;
(二)所在单位指派临时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而受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残疾的;
(三)乘座单位交通车或在上下班时间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身体伤残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该工程内工作而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意外事故。
由于施工原因,对周围居民或者行人可能造成意外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投保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按造价的0.2‰收取。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一)被保险人犯罪行为造成的;
(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或者自杀、自残行为造成的;
(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或者暴乱造成的;
(四)疾病死亡的;
(五)因酒后、无照或者违章驾驶造成本人死亡或伤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保险的。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承担缴纳保险费的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被保险人是指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人员。受益人员指遭受意外伤害的被保险人或者死亡的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其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采取下列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办理单位工程安全认可证的同时,应提供承建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承建施工合同)、施工人员名单(外包人员名单在进场前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统一使用保险公司的收费收据,并由市建筑安全监察站代出具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证。
1、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按2元/M2缴纳。构筑物、桩基、安装、装饰、装修等按500元造价折算为1.0平方米进行换算。
如:项目已开工后办理投保手续缴纳
施工未满期限×保险费收费标准2元/m2×建筑施工总面积/合同期限。
2、理赔金限额20万元[其中:15万元为死亡补偿费,5万元作为死(伤者)抢救和处理等费用(按实计算,限额5万元)。
身体残疾,按GB/T16180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由医疗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或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伤残证明和病历。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
(1)因意外伤害致残,按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的伤残等级及比例赔付(具体见表一、表二)。
伤残抢救补助见表一: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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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 |
第一级 |
第二级 |
第三、四级 |
第五、六级 |
七级以下(含七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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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 |
5万元 |
4万元 |
3万元 |
2万元 |
1.5万元 |
赔偿额度:
1、死亡:限额人民币15万元
2、伤残:
A、永久性伤残、全丧能力人民币15万元。
B、永久性部分丧失能力,参照表二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抢救医疗等费用限额人民币5万元。
3、轻伤
A:意外伤害而无法评残的医疗费给付每次事故限额为8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或200元,以高者为准。
B:轻伤补助:20元/天,限额600元。
附:职工伤残等级与人身保险金给付比例见表二:
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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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 |
最高给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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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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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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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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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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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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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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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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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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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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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8% |
(2)意外伤害死亡1人,赔付金额15万元,伤亡等抢救费用限额5万元。同一现场,同一被保险人伤残,累计赔付额度极限为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当年未发生死亡、伤残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受到主管部门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市建筑安全监察站会同保险公司可以给该企业投保费用总额的2~5%予以奖励(其中:省表彰5%,泰州表彰3%,泰兴表彰2%)。 对于当年发生死亡、6级以上伤残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故发生后开始至下一年度提高保险费率(其中:发生死亡事故和一级伤残事故的提高10%,即2.20元/m2;6级以上伤残事故的提高5%,即2.10元/m2)。
第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建筑施工企业或者项目经理部必须为被保险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并签定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建筑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保险合同不得撤销。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亲属需及时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事故发生后六个月内提出意外伤害保险给付申请,并出示下列资料:
1、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职工居民身份证、安全上岗证、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工作证或者务工证;
2、抢救或者治疗医院初次诊断病历和医疗证明书以及抢救或治疗医疗费原始凭证;
3、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或者确认书。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受意外伤害致残的,由市建筑安全监察站会同保险公司、医疗单位等,依照伤残等级标准评定应当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受意外伤害致死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市意外伤害保险的最高额支付保险金。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隐瞒事故不报、拖延迟报或虚报,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不允许诈赔,违者除取消索赔资格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市建筑业管理局。
泰兴市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说明
本保险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一、投保条件:
泰兴市境内从事土木建筑施工、市政、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或项目部(经营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施工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期超过一年的(中标书署明的工期),可逐年投保。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停工须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费:2.0元/m2
2、保险金额:死亡及伤残赔付限额15万元,伤亡抢救等费用限额5万元。
四、本保险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五、理赔事宜:
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应及时通知(时间应在十二小时之内),保险公司和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每次保险事故而支出医疗费用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保险公司予以给付:
1、因意外伤害事故休息一周以上(提供县级医院诊治病历等);
2、意外伤害医疗费支出200元以上。
六、释义:
1、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职工: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2、意外伤害事故: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建筑施工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或工作时间内,进行生产作业或管理过程中以及在本施工现场相关的工作过程中,由于不安全因素或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造成的伤亡。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