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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07-9-4 16:09:41 来源: 点击数:

  十六、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属违约行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

  十七、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回收;也可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产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

  十八、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十九、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二十、出租人决定不参加承租人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二十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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