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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电击身亡安抚金协议公章竟为伪造
时间:2007-9-4 16:14:33 来源: 点击数:
 儿子在工地上工作时被电击身亡,双方达成了安抚金协议并书写欠条,但作为担保人的经理已被免职,18万元安抚金欠条上的公司印章又是假的……丧子的刘师傅怎么办?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让来自苏北农村的刘师傅的丧子安抚金有了着落,依法维护了外来务工者的合法权益。
  2003年7月,苏北农民刘师傅的儿子小刘在无锡一工地进行电器作业时被电击身亡。此后,为小刘介绍工作的小黄和刘师傅签订了一份关于赔偿小刘死亡的安抚金协议书,并约定由小黄赔偿小刘死亡安抚金18万元。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承包该工程的分公司经理及总公司法定代表签名证明了此情况属实,并盖有总公司印章。当天,小黄还向刘师傅写了一张由其在4个月内付清18万元安抚金的欠条。证明人和担保人是承包该工程的分公司经理,并盖了总公司印章。此后,刘师傅仅拿到2.5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小黄辩称,该工地不是他承包的,而欠条上的签字是以公司工作人员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的,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辩称小黄不是公司工作人员,赔偿协议书及欠条上的印章不是公司的,欠款担保不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该工程的分公司经理已被总公司免职,安抚金协议及欠条上的总公司印章也是假的。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死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和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承包该工程的分公司经理虽被免职,但在事故发生期间因工商登记材料中仍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在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并在总公司住所地协商解决此纠纷,还有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证明。因此,分公司经理在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是代表总公司的职务行为,因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令小黄应当依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总公司对小黄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欠条上的担保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的保证应属无效,担保行为只能认定为个人担保,因此对担保人和欠款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小黄辩称他是分公司工作人员,签订的赔偿协议及出具的欠条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小刘父亲则请求维持原判。
  无锡中院审监庭审理后认为,小黄与小刘父亲就小刘死亡达成的赔偿安抚金协议和出具的欠款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效。小黄不是公司职工,在赔偿安抚金协议和欠条上签字不是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其理应按赔偿安抚金协议的约定和欠条的承诺履行义务。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的分公司经理虽被总公司免职,但在事故发生期间工商登记材料中其仍为分公司负责人。因此,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的行为,仍应视为分公司的行为。由于事前总公司没有书面授权分公司经理对小黄的欠款给予担保,事后也没有对该担保行为加以追认,且总公司法定代表又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赔偿安抚金协议上签字,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其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该担保行为无效的民事责任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
  无锡中院还认为,由于总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刘父亲事先就知道赔偿安抚金协议和欠条上公司公章是假的。因此,小刘父亲在签订赔偿安抚金协议过程中没有过错。最后,判令小黄向小刘父亲支付欠款15.5万元,并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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