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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暑高温 连续工作40多个小时出险情—哈尔滨一建筑工人被“累死”
时间:2007-9-5 9:19:02 来源: 点击数:
7月2日凌晨0时40分,在哈尔滨市通河县第六小学家属楼建筑工地打工的林区工人王昆,在连续作业40多个小时后突然晕倒。虽经医院全力抢救,这个42岁的壮年男子还是离开了人世……
两天两夜只睡了4个小时
  据王昆的工友张魁平回忆,他和王昆是5月23日从白石林场来到工地的,被包工头刘红军分配干力工,主要工作就是打混凝土和配合瓦工干活,每天从早上5时开始上工,晚上6点半下工,一天干满12个小时,挣50元钱。包工头经常要求工人晚上加夜班,每加班1小时,给工人5元钱。张魁平讲,最热那几天,他们有时24小时连轴转,第二天还是照常上工。
  王昆的工友沈玉银回忆,6月30日那天,王昆和几个工友都加班到半夜。在睡了4个小时后,7月1日早上5点钟又开始上工,由于起来晚了几分钟,还遭到了工头的批评。7月1日白天,王昆照常干满了12个小时,由于工头让加半宿班,王昆吃完晚饭坐了一会儿就又上工了。可到了晚上10时多,他们都在6楼打混凝土时,王昆突然说眼睛看东西有些模糊,随后就从干活的架子上下来,没走两步就倒了下去。当工友们听到王昆惨叫跑过去时,他已经躺在地上不省人事了。大约10分钟时间,工头刘红军和120急救车都到了工地现场,并火速将王昆送往通河县人民医院。
  根据CT片,王昆被诊断为脑出血,出血部位为脑干,情况十分危急。虽然医院尽全力进行了抢救,但7月2日凌晨0时40分,王昆停止了呼吸。
王昆家属获6.5万元赔偿
  在通河县人民医院,参与抢救的内科医生丁忠学分析:“王昆超负荷的体力劳动虽然不是造成其脑出血病症的直接原因,但也是一个诱因。气温偏高,缺少睡眠和休息,劳动强度过大,都有可能引发心脑血管疾病。”
  为了替王昆讨回公道,村民们找律师进行了咨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为工伤,律师认为王昆的死属工伤,包工头刘红军应当承担责任。
  7月5日上午,刘红军向王家支付了6.5万元的赔偿金。虽然这个数字与王家亲属的期望值存在差距,但他们最终选择了接受,王昆死亡赔偿一事到此告一段落。事后,刘红军表示,由于自己缺乏法律意识和常识,王昆死亡当日,他以为此事与自己无关。后来,他咨询了律师,也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明白此事他应当承担责任。他说,王昆的死也给他敲响了警钟,今后他将杜绝工人加班事件的发生,避免悲剧重演。
王昆之死暴露用工超时问题
  王昆暴死事件暴露了目前哈尔滨市建筑市场存在的建筑工人超时加班的问题。据了解,在进城务工的农民中,男性农民工多聚集在建筑工程领域,他们文化程度偏低,大多只能从事简单的力工工种。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相对较差,除生活居住条件简陋以外,加班加点已成常事。有些农民工每天工作10-11个小时左右,有的甚至超过12小时,每月工作日也在26天以上,“以天论工”,没有休息日。
  该市劳动和保障局市场处处长孙铁夯表示,一般来说,“过劳死”指的是长期慢性疲劳后诱发的猝死,即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精疲力竭,甚至引起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目前,“过劳死”阴影开始从知识分子渐渐蔓延到其他人群,特别是农民工身上。
  孙铁夯认为,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很容易忽视。要有效遏制超时劳动,避免过劳死亡,关键在于劳动、工会等部门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农民工也应改变急于“赚钱”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过劳而死现象的再度发生。
(张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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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时间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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