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英国建筑市场有关法律问题介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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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9-5 9:52:47 来源: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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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英国Masons律师事务所亚太地区首席合伙人John Bishop先生在上月举行的 “中国和欧美承包工程合作研讨会”上做了有关英国建筑市场的演讲。本报将在今后几期中陆续刊登演讲的翻译整理稿。 在英国大部分的工程都是通过严格的投标制度进行招标的,一般来说,由出价最低的承包商获得工程的最后建设权。而同时英国承包商通常将70%的工作分给分包商,这样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由于承包商希望通过偷工减料或雇用最低成本的分包商来尽量获得利润,导致工程质量差等。并且总包商在分包合同中也加入了“收到付款时再支付”的条款,即只有当总包商收到雇主的付款时才向分包商付款,通过这样的做法总包商将现金流周转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分包商。这对分包商很不利。 同时,承包商一方面广泛使用分包;另一方面,承包商往往在从事建筑活动的同时,还纷纷转向其他活动来获取利润,以期能够很好地使用现金。因此英国的建筑公司的闲置资金很少。而这样的结果是一旦有较大数额的争议就有可能阻断现金流而使承包商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此,政府通过了一项法律来减少建筑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首先不允许出现只有在总包商获得付款的情况下才对分包商付款的条款。其次规定未获得报酬的承包商和分包商有权暂停工作。再次也是最有影响的一点是建筑合同的合同方有权通过调解裁判来解决争议。 而为了减少风险、增加利润,建筑业力图推广其他承包方式比如成本加费用形式、设计和建造及承包管理。 同时建筑行业(承包商和雇主)借鉴了制造业中常用的“供应链管理”,通过参与项目的各方长期的合作,使各方建立更紧密的伙伴关系。 在私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承包方式包括合伙或联合等。参与各方作为一个团队,共享成功后的利润,共担失败后的风险,同时享有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有很多种合伙形式。 但作为建筑项目的最大购买者----政府部门在过去却极少采用这些方式。政府项目部分延迟交付并超出预算的事时有发生。 鉴于此,政府部门也发展了一些新的承包形式。英国政府每年在建筑工程上的花费比较稳定,大约有750亿英镑(差不多1000亿人民币)。一些金额不大的合同仍然是通过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的,但是自2000年6月份起,以下三种形式的合同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青睐: Ÿ 通过私人融资计划( PFI)进行购买,有时也称作公私合营计划(PPP) Ÿ 成本加费用合同 Ÿ 设计和建造合同 我将主要来谈谈前两种合同形式。 (1)私人融资计划(PFI) 在PFI方案中,政府不再采购建筑工程,而是购买服务。这些服务的提供方(“运营方”)将进行融资并建设,然后与政府签订长期的服务合同。政府不再以传统方式涉入项目的建设过程。这种方案已被用在许多领域中,例如教育、卫生、国防、交通、办公、监狱及福利住房等。 项目通常由一个专为该项目而成立的公司承担。这一公司由为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建设、维护项目的建筑公司及提供长期服务或设施的服务提供方的联合体组成。服务期限一般为20至30年。在某些项目中,支付服务的费用部分或全部来源于实施的方案本身(例如轻轨项目通过车票)或通过政府购买(例如监狱牢房或医院病床)。 选择中标的联合体及项目文件的起草和谈判一般都很复杂。虽然已有将部分项目文件标准化的尝试,但对于一个大型的复杂项目,最终程序仍需很长时间,投资的联合体也需投入很大的前期费用。 要想涉足这一领域,联合体需具有建设项目所需的专长及履行其义务和承担风险的经济实力。 最近的一个对数目众多的PFI项目财政调查显示,百分之九十的项目如期完成,所有的项目未超过公共行业的预算,最终的成果有百分之七十七的满意率。去年,有65个项目,总额约人民币6千亿元。 我个人认为,英国政府将继续使用这种采购方式,因为政府能在无须投入前期资金的情况下维护、建筑基础设施。 任何进入英国建筑市场的承包商都应该考虑PFI。目前的PFI市场已相当发展,不同的承包商、设计方、服务提供方及融资方已逐步在特定的行业发展形成专业。有传闻说,现为此类项目寻求融资已越来越困难。在我看来,进入此市场的途径是带入资金及/或特定行业的专长。 (2)成本加费用承包方式 在成本加费用承包方式下,有一个主承包商,承担对雇主的全部责任,负责按照特定的实施标准管理并交付整个项目。 主承包商负责选择分包商及采购管理,它将提供设计、协调及整个体系的工程服务和测试,并负责规划、工期及成本控制。因此,主承包商主要任务之一是调协众多的咨询方、承包商、设施管理服务提供方,分包商及供货方的活动,以求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效益。为达到此目的,主承包商需要采用供应链管理的原则,并将其项目人员分成一个个“小组”,每一位有其自己的“小组负责人”。 成本加费用的承包方式有以下主要特征: 供应链管理: 主承包商必须与在质量方面有良好记录的供应方建立联系。这些供应方应自始自终参与项目,例如参与管理项目的项目组。因为主承包商的选择是基于其在特定的供应方方面的管理业绩,一个外来者进入市场看起来十分困难。 公开帐目: 主承包商必须“公开帐目”,即允许雇主查看其所有有关的财务情况。许多英国承包商似乎接受这一原则。 最高价目标成本: 按成本和确定的利润比例,双方将通过协议约定一个支付的最高价,共享节余或共担超预算费用。这一安排调动了完善合同履行的积极性,因为任何节余的价款可共享,超支的费用需共担。 支付后付款: 主承包商负责对项目融资,即他必须证明他已支付全部供应方后才能得到雇主的付款。 虽然承包商们已在担心他们采用这一新承包方式的风险程度,似乎成功的主承包商“团队”将结合在一起,并在公营和私营的项目中继续采用这一方式自行承包项目。如果是这样,参与这样一个“团队”的机会只有在团队中的一个成员不再参加或该团队缺乏某种特定的技术。 两个最大的政府部门已采用这一种新的方式采购建筑项目。这两个政府部门是国家卫生服务部(负责采购所有政府融资的卫生设施) 和国防产业部。一些来自私营方的极大型项目也乐意采取这一方式。 这两个政府部门每年均有大量项目。如国防产业部,它负责采购所有军需服务的设施,每年出资达15亿英磅(相当于200亿人民币)。它将全国分为五个区,在每个区内指定一个主承包商,每一项目七至十年不等。这些项目之大,以至整个英国建筑行业都在努力成为主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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