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波兰对部分国家开放劳动力市场
波兰入盟时即按对等原则向英国、爱尔兰和瑞典三国完全开放了本国劳动力市场。自2007年1月1日起,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公民获得波兰劳动市场的完全市场准入资格,即在波兰从事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自2007年1月10日起,波兰取消对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德国、挪威、瑞典公民的劳动市场准入限制。
目前波兰对欧盟成员国所有国家,欧洲经济区国家(EFTA)和瑞士联邦的公民,包括其家庭成员完全开放劳动市场,在波兰从事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
二、 波兰有关外国人在波兰工作的法律基础
波兰有关外国人在波兰工作的主要法律有:
- 2004年4月20日《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第87条和第88条;
- 2006年7月21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对在波兰共和国完成由外国雇主提供的出口劳务涉及的外国人签发劳动认可和许可的令》;
- 2006年7月21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对外国人签发劳动认可和许可时无需考虑地方劳动力市场情况和签发劳动认可和许可条件的若干情况事令》;
- 2006年8月30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外国人从事劳动无需获得工作许可事令》;
- 2006年7月21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从事的工作领域限制令》。
- 2003年6月13日《外国人法》;
- 2006年7月14日《欧盟成员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入境、居留和离境法》;
- 其他相关国际和双边协议。
三、 外国人在波兰工作所需相关文件的办理程序
1.工作许可
除波兰开放劳动市场的部分国家公民外,外国人在波兰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外国人在波兰申请工作许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获得工作许可承诺函(przeczenie),工作许可承诺函是非正式许可,而是波兰主管劳动部门认定该外国人符合在波人事其所申请的工作的文件,是拟在波兰工作的外国人申请在波兰合法居留文件的基础。外国人依据工作许可承诺函在波兰驻该外国人所在国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在获得工作签证后,外国人可持工作签证来波,并根据工作签证办理正式的工作许可。因此,工作许可承诺函也可称为“预备许可”。
第二阶段,在获得波合法居留文件后,可以发放正式工作许可。如果在递交申请之日,该外国人拥有与在波兰完成工作相关的合法居留文件,在发放正式工作许可时,无需要求之前的工作许可承诺函。
工作许可按一式三份签发,一份由签发机构(劳动局)保留,两份给外国雇主,其中一份给劳务人员。
2.工作许可签发机构
除玛佐夫舍省外,其他各省由省督签发,申请劳动认可和许可在省督府社会政策司及所属地区各地方相关办事处办理。
玛佐夫舍省省督委托省劳动局华沙局局长和其副手签发外国人劳动认可和许可,申请办理机构为省劳动局华沙局及该局在玛佐夫舍省各地方分部。
3.工作许可申请人
外国人工作许可(含承诺函,下同)申请人分两种情况:
1) 波兰企业自己雇用外国人
如果波兰企业自己雇用外国人,则由波兰企业作为雇主向其所在地省督为其外国雇员提出工作许可申请,也可以由雇主的全权代表或委托人以雇主的名义提出。
2) 波兰企业从外国公司进口外国劳务
如果波兰公司不是自己雇用外国人,而是由外国公司向其出口劳务(us?ugi eksportowe),则由外国的劳务出口公司作为雇主向出口劳务所在地的省督提出,也可委托其他人以该外国公司的名义提出申请,接受劳务的波兰公司为外国公司申请的工作提供协助。
4.工作许可办理程序
1) 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出口合同或项目分包合同
如果波兰企业自己雇用外国人,必须首先将所需雇用外国人的工作岗位在波兰所在区的劳动局或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