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的劳动法、
1991年的就业法、
1992年的工资法与雇主雇工关系法等。
1993年和
2000年,捷克与斯洛伐克签署了专门的有关劳动力流动的法律协议。
2004年捷克加入欧盟后,与欧盟其他成员国签署了劳动力流动的特殊法律协议。目前根据现行法律,外来劳务被定义为来自非欧盟国家和瑞士的劳动力,其在捷克就业的前提条件是雇主申请外来劳务许可(用工许可)、外来劳务在捷克的劳动许可和居留许可,这些许可在劳动部下属的地方劳动局办理。具备这些条件的外来劳务可以在捷克合法工作,并与雇主签署劳动合同。
办理雇佣外来劳工的一般手续是雇主须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雇佣申请,附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证件、说明雇员将要担任工作的性质、雇员住所及费用出处、工作期满后雇员返回的路费保障方式等等,并且必须证明这项工作捷克本国人不愿意做,这样雇佣申请才可能得到批准,从而取得雇佣外来劳工许可证。同时,雇员必须提供个人资料及译成捷文且经公证的职业证书、如从事食品行业工作还需提供健康证明,然后办理劳动许可证及居留许可证。如果雇主是外国人,则不需要向劳动局申请获得雇佣外来劳工许可,同时以贸易许可形式在捷工作的外国人即从事贸易或投资活动的外籍人士不需要办理劳动许可。由于办理手续复杂,捷克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非法雇工现象,现在政府正在加强取缔非法外来务工现象,并将对捷克劳动法做出修改,将对非法雇佣外来劳工的雇主增加罚金。
近几年,随着捷克入盟和经济逐步好转,国内部分劳动力,如IT研发、医务和高素质技术工人等流向西欧国家,造成国内劳动力市场出现一定的缺口,主要是建筑、林业、采矿业和医疗等部门对外来劳务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如在建筑行业就业的乌克兰工人的比例日渐增多。捷克政府为了缓解这些行业出现的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和弥补一些行业高素质人才的流失,规定了鼓励引进外来劳工的优先领域,包括IT、建筑、国际营销、服务等行业,并对掌握外语和专业技术的高学历、高素质外来劳务在长期和永久居留方面给与适当倾斜。
三、当前中捷劳务合作面临的机遇和障碍
目前,中捷两国劳务合作仍然处于市场开拓阶段,尚未签订劳务合作协议。近年来,捷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自加入欧盟以来,捷一直致力于缩小与欧盟发达国家的差距,捷政府不断扩大经济建设的规模,为我与捷开展劳务合作提供了良好机遇。从捷入盟到加入欧元区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应当是我进入捷劳务合作市场的有利时机。其原因一是捷为全面达到欧盟发展水平,必定会在各经济领域加快发展速度,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缩小与欧盟发达国家的差距;二是捷刚入盟不久,尚未完全融入欧盟整体经济与市场体制当中,因此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制约程度相对较小,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我进入捷劳务合作市场的可能性。
当前中捷劳务合作发展的主要障碍有:
1、虽然捷克建筑业、林业、采矿业等行业对外来劳务的依赖程度很高,但由于捷本国部分地区失业率仍保持在较高水平,政府出于保护国民就业和社会秩序等多方面考虑,对外来劳工的引进较以往更为严格。雇主和外籍雇员必须办理繁杂冗长的手续,还须缴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且对外籍雇员专业技术资格、学历文凭等的审查相当严格。
2、我国对外劳务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劳务人员素质不高。大部分劳务合作企业的规模较小,管理水平总体较低,在经营过程中缺乏长期规划,临时性招募劳工现象较多,带有极大的盲目性,对派出劳务的培训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内容。我国外派的劳务人员技术含量、外语水平均较低,绝大多数人只能从事非技术性工作,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比例却很低,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我企业及劳务人员对捷经济各部门及劳务市场缺乏了解,信息来源渠道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