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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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9-5 11:07:05 来源: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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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规定》的执行范围包括: 1. 在京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企业; 2. 外地非建筑企业所属施工、安装等作业队在京从事施工活动的,或随产品售后服务,进京从事电梯、门窗安装防水施工等工程的; 3. 外地建筑企业或非建筑企业所属施工作业队与本市企业或单位以联营、股份、合资、合伙、集团公司松散层等各种合作方式从事施工活动的; 4. 境外建筑承包商在京承包工程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
三、 本市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其他用工单位,凡向外地企业发包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劳务的,均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市建委批准。凡与外地企业组成联营企业在京从事施工活动的,在京一方应首先报经市建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 外地建筑企业的登记注册以在施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外地建筑企业持京政发(88)61号(94)37号修改文件规定的资料,到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注册办法另发。
五、 违章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根据情节严重分别给予限期整顿、责令停工、罚款、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降级等处罚。以上处罚可合并执行。 1. 市、区县两级建委的行政执法机构,在授范围内均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直接行使限 期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期间所得、通报批评等项处罚权。 2. 对外地队伍违章施工工程部分责令停工、吊销外地施队伍进京承(分)包工程施工证 的,经市建委外管处批准后实施。 3. 对外地队伍违章施工工程处以全面停工、吊销外地施工企业进京许可证,给予降级 处理的,经市建委主管领导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4. 市、区县两级建委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执法。 5. 违章罚款的执行原则: (1) 未经批准向外地施工企业发包工程的,责令停工,并通知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 同时对发包单位和外地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造价总额的1-5%处以罚款,补交管理费和税款。 以上处罚,对违章单位最低罚款额为10000元,最高罚款额为100000元,对直接责任者处100-2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建筑劳务或向本市用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对用工单位和外地施工企业,根据违章人数和情节分别按下列原则处罚: 1. 外施人员已注册,但未经批准自行变更用工单位或外施企业,每人按200元罚款; 2. 更换人员不及时办理注册手续,每人按200元罚款; 3. 未经批准使用或提供劳务的,每人按200-300元罚款; 4.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每人按500元罚款; 5. 外施企业私招乱雇外地民工的,每人按300元罚款,本省以外的每人按500元罚款。 6. 以冒名顶替更改籍贯等手段注册,每人按500-1,000元罚款; 7. 违章用工发生死亡事故,由市建委外管处根据违章责任轻重,分别给予责任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 以上处罚,对违章单位最高罚款额为50,000元,对直接责任者处100-200元罚款。 6. 发生下列严重违章行为的给予停工或清退处理: (1)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 抗拒或干扰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3) 拒不交纳罚款的; (4) 明知故犯,不听劝阻,强行违章施工的; (5) 经通知后仍拖延或拒不办理注册手续的; (6) 其他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违章行为。 7. 被处罚单位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执法机关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 本细则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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