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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的工程税局收个税
时间:2007-9-5 11:08:26 来源: 点击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了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地税发[2003]27号)第四条规定:“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建筑安装企业、个人和全伙从事建筑安装的业主以及实行各类形式承包的建安工程一律按工程总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统一按工程总收入依2%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宿迁地方税务局也有规定,外地来宿迁从事建筑安装的开票申请人,一律在开票时按1%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进行纳税清算。但开票申请人能证明财务制度健全或能够提供开票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为公司员工,项目收入、成本纳入公司核算,项目所得归公司所有的证明,则开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关于上述到异地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关于施工企业外出经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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