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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时间:2007-9-5 11:10:33 来源: 点击数: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规定》和《标准》,调控优化行业组织结构,压缩施工总承包企业规模,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就位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注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资质就位。包括:

      1、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专项分包企业;

      2、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书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3、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的电梯安装企业、起重设备拆装企业;

      4、已取得有关部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门窗安装企业;

      5、已取得省消防主管部门认可证的消防工程施工企业。

      7、按原省建委《关于颁发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等三种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闽建筑[1996]6号)规定,领取了资质证书的非等级工民建施工企业和建筑水卫电气设备安装企业。

      8、符合《规定》和《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就位:

      1、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2、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非建筑施工的企业;

      3、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和分公司,但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可申请就位。

      三、就位办法

      按照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原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达到本序列中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的,按所能达到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序列相应类别、级别就位。专业承包企业达不到本序列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的,按所能达到的劳务分包序列相应类别、级别就位。

      1、企业申请多项资质时,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还可申请增项不超过五项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可申请增项不超过五项的本序列相近专业资质,但不得申请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增项本序列资质。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各项指标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2)申请之日前一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3、经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特级和一级资质,其注册资本金按建设部、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文)及其实施意见(建建[1996]405号文)执行。

      四、就位程序

      资质就位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初审、审批四个环节。

      ()申报阶段

      1、申报渠道。省建设厅直接受理省直厅局尚未脱钩的直属企业、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等省属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其余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所在地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附件资料。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应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附件资料:

      (1)企业章程;

      (2)原资质证书或认可证、许可证、资质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

      (5)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身份件;

      (6)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7)企业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8)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C101和近三年C102C103表)

      (9)企业主要施工机械清单;

      (10)企业完成的业绩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和企业安全评估资料。已取得安全资质证书的二三级企业和已取得消防认可证的二三级室内装饰企业,无需提供安全评估资料。

      (11)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因改制、分立、合并而组建的企业,还要提供如下证明或说明:

      ①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

      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证件;

      ③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

      3、资料要求。

      (1)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附件资料统一使用标准A4纸张复印装订,硬质封面,每份两册,第一册为综合类资料,第二册为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资料,装订顺序按《申请表》。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铁道、民航、电力等方面资质,企业申请一个方面资质,应增填两份申请表,相应的附件资料独立装订成册。

      3)资质就位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办法,申请特级和一级资质的企业采用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自动申报和评审系统》,二级以下的企业视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审核阶段

      1、直接受理企业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验企业提交的原件资料,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并将核验情况载入《原件核验表》(见附件一),由核验人签名。原件资料包括:原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业绩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和身份证明、财务年报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审核结果载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核评审表》(附件二),并由主办人员和科长签名。实质性评审遵循下列原则:

      (1)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资本金、净资产、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应达到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但不必叠加。工程业绩和机械设备应分别满足要求。增项资质标准对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要求的应达到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但不必累加。

      (2)企业外聘人员,必须依《劳动法》订立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凡职称证书上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和来源证明。来源证明是指退休证、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人才市场证明。

      (3)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不得超过有职称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担任总工、技术负责人。

      (4)禁止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

      (5)企业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担的工程,不得作为业绩。

      (6)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资质,分别按其自身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申报企业就位资料时,应随文填报《建筑业企业就位审核评审汇总表》(见附件三),并由主任签名。

      3、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不涉及相关部门的,企业附件资料第二册,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不再上报,其余资料上报;由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所有附件资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初审阶段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电力等方面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送省交通厅、水利厅、信息产业厅、通信局、消防总队、经贸委进行初审。

      上述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省建设厅。

      (四)审批阶段

      1、审批权限划分。

      企业申请下列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中《标准》没有分级的资质。

      其余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2、省建设厅将在收到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和消防资质的,在收到相关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完成审批。

      3、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省建设厅将审批结果公布在《福建建设报》,并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对外公布。

      4、省建设厅抽调专人,成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建设公寓于山厅,专门负责资质就位的具体工作。资质就位有关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实行集体领导。

      

      六、工作纪律

      1、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明确划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接受企业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检验原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审核、审批企业资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审核审批结果的合法性承担主要责任。

      3、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标准,重大问题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有文字记录。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资质标准、办事程序、审核审批结果,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一次性告知制。对在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中循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1、资质就位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指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掌握标准,消除可能造成的行业波动和社会稳定问题。

      2、建筑业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善企业资质状况,落实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省建设厅已将建设部和本省有关资质就位的文件、资料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布。网址:HTTP://WWW.FJJS.GOV.CN

      4、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封面指标

    

    1.企业名称:按工商登记注册名称全称填写。

     2.填表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二、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如有经核准的第二名称可用()在后填写)。

     2.企业注册地址: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企业详细地址: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地址,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填写。

     4.营业执照注册号: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5.企业类型:或称经济性质,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6.建立时间:或称成立时间,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7.联系电话: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行政办公室电话号码。

     8.传真: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传真号码。

     9.企业网址: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络地址全称填写。

     10.电子邮箱: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常用电子邮箱全称填写。

    11.法定代表人: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按本企业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填写。

     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四、企业从业人员状况

    

     1.从业人员年末人数:按本企业报告期内统计报表期末人数填写。

     2.年末离退休人员:指本企业报告期内离退休的职工总人数。

     3.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是根据本企业报告期每天实际拥有的人数(包括非本企业人员,如外单位借入人员、民工、个体劳动者等)经统计计算出,按照在那里劳动在那里统计的原则。公式如下:

     月平均人数=报告期每天实有人数相加之和÷报告期日历天数

     年平均人数=报告期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12

     4.管理人员:指本企业报告期内的厂长、经理以及在各职能机构、各级建筑施工组织(或附加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营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数。包括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5.有中专以上学历人数:按本企业报告期内执有国家认可学历证书的人数填写。

     6.有职称人员:按本企业报告期内执有国家有关职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数(包括退休聘用人员)填写。

     7.工程技术人员总数:按本企业报告期内已经评(聘)了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务),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数填写。

     8.聘用退休技术人员:按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称(务),并已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的人数填写。

     9.项目经理:按本企业报告期内已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数填写。

    10.持证上岗人员:按本企业在报告期内已取得有关资格证书,并从事施工、质检、预算及安全等岗位工作的人数填写。

    

    

    五、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

    

     1.注册资本: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2.资产总额:指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3.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4.流动资产:指本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5.负债总额:指本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6.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7.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实收资本中如有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要折合成人民币形式填报。

     8.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式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9.法人资本:指其它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0.个人资本:指社会个人或者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1.港澳台商资本: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2.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3.企业总收入:指本企业报告期内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建筑业收入与其它收入。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14.建筑业总产值:指本企业自行完成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总产值。它包括建筑工程产值、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等。

     15.利润总额:指本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亏损以“-”号表示。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16.所得税:指本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交纳的所得税。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17.净利润:指本企业实现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后的利润。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18.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联系的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如生产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固定资产”科目分析归纳填写。

     19.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净值: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联系的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

     20.建筑业增加值:指建筑业企业在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和提供劳务总值中除去外购物质产品价值、中间投入价值和劳务费用后新创造的价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转移价值。

     建筑业增加值通常采用分配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建筑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税金+营业利润

     具体公式为: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工程施工应付工资+工程施工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税金+管理费中的劳动待业保险费+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

     21.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指本企业年度内(报告期)累计提取的折旧。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22.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从生产单位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劳动者报酬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货币工资及收入,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二是实物工资,包括企业以免费或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三是企业为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生产单位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劳动、待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保险等。

     23.生产税净额:指本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企业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后的差额。生产税的计算公式为: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生产税主要包括: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等,及缴纳的各种规定费用,如教育附加、排污费等。

     24.营业利润: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期间费用。营业利润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对外承包工程利润+其他销售利润+多种经营利润+机械设备租赁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5.建筑业劳动生产率:指企业全部职工按其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其公式为:

     建筑业总产值÷报告期内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26.资产负债率:指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中,借用外部资金所占份额的指标。计算公式为: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27.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运用净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100%

     28.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29.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告分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六、设备

    

     1.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归本企业所有,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它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2.机械设备总功率:指本企业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机械设备原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的购置价。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4.机械设备净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5.动力装备率:又称动力装备系数或动力装备程度。

     动力装备率=机械设备总功率÷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千瓦/人)

     6.技术装备率:又称技术装备系数或技术装备程度

    技术装备率=机械设备净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元/人)

    

    

    七、企业原资质等级及批准时间

    

     1.原资质等级: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原资质等级。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2.批准时间: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每一项原资质等级所批准的时间,填写位置在资质等级的后面,用“/”将年、月区分开。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例:“工民建一级982”。

     3.原资质证书编号: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原资质证书号码。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八、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

    

     1.工程名称:按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招标文件名称填写。

     2.工程类别: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分类后填写。工程分类标准如下:

     3.质量评定:指工程竣工后业主(建设方)给予的质量评价意见。

 

    

施工总承包序列

 

    房屋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铁路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通信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

    矿山工程 冶冻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承包序列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石方工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

    预拌商品混凝土 混凝土预制构件 园林古建筑工程 钢结构工程

     高耸构筑物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建筑防水工程

     防腐保温工程 附着升降脚手架 金属门窗工程 预应力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 电信工程 桥梁工程

     爆破与拆除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 公路路面工程 公路交通工程

     环保工程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铁路电务工程

     电子工程 机场场道工程 铁路电气化工程 公路路基工程

     隧道工程 通航建筑工程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河湖整治工程

     核工程 航道工程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 堤防工程

     港口与海岸工程 水工大坝工程 水工隧洞工程 送变电工程

     海洋石油工程 炉窑工程 无损检测工程 冶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特种专业工程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管道工程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劳务分包序列

 

    木制作业分包 砌筑作业分包 抹灰作业分包 石制作分包

    油漆作业分包 钢筋作业分包 混凝土作业分包 脚手架作业分包

    模板作业分包 焊接作业分包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 钣金作业分包

    架线作业分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专业建筑业 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筑〔200146

    

各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

      为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共同发挥专业部门市场监管作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与省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现将我省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专业建筑业企业,是指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消防等专业方面资质(详见附件1)的企业。

      二、专业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时,企业持规定资料直接向省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消防总队等省有关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申请,经省相关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审批发证。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和不分等级的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三、主项资质不涉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申请增项专业方面资质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省建设厅征得省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予以审批。

      四、省有关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核验企业提交的原件资料,确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并将核验情况及时载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原件核验表》。

      五、专业企业应将附件资料分开装订,第一册为综合类资料,第二类为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及项目经理资料。企业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其第二册资料经省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在省相关部门,保存期至少三年。

      六、省有关部门在向省建设厅报送企业申请资料时,一并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原件核验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初审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和附件4)。

      七、为建立全省企业数据库,申请资质就位的企业统一使用《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企业版)》,自动生成申报表和电子软盘,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申请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和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使用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评审系统》,通过因特网上报。

      八、资质就位期间,原则上不接受新设立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专业承包序列中专业方面资质时直接向相应的省有关部门申请。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意见》。

    

 附件:1.专业资质分类

       2.省有关部门业务处联系电话

       3.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原件核验表

       4.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初审汇总表

    

    附件1

      专业资质分类

      1、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2、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3、涉及电力方面的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5、涉及通信方面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6、涉及消防方面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