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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日前,哈尔滨市修订出台了新的《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已施行。新《办法》在保持公积金制度原有特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缴存范围,在公积金提取政策上也放宽了尺度。
据悉,此前哈尔滨市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新《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凡在哈尔滨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被本市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在本市从业且具有职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申请建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按照聘用单位其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定额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设定缴存额上下限,月缴存额下限按全市住房公积金平均月缴存额计算,上限按哈尔滨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5倍计算。上述人员月缴存额需要调整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于每年公积金结息前调整一次。《办法》还规定,灵活就业者在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办法》改变了原来实行的“职工和单位分别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和8%”的缴存方式,调整为同等双比例缴存,即“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最高可以达到12%。”缴存人可申请贷款的额度、年限直接与公积金缴存情况挂钩,最长贷款年限和贷款额度分别为20年和30万元。
新《办法》将购买外埠房产纳入到公积金提取范围,同时允许在该市长期居留的外来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建立了公积金贷款账户的缴存者,除在购房时可以提取账户的存款外,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多种情况下也可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新《办法》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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