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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国土资源部提速第三轮土地规划修编工作的同时,民革中央在“两会”期间提交的一份提案分外引人注意。 在这份名为《关于修编我国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若干建议》的提案中,土地修编的迫切性被提到首位。 修编迫切 民革中央有关人士指出,从土地规划的角度看,土地数据应该每年更新一次。但由于缺乏应有的重视,我国土地数据已有多年没有更新,虽然有关部门每年公报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但不少数据都是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虚报上来的,并不真实。 民革中央在这份提案中指出,“在我国土地数据家底失真的背景下,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不牢,即使规划编制得再好,也只是空中楼阁”。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出了耕地保护的主题,提出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规划时,随意突破规划的现象比比皆是,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或调整用地布局,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或设法在其他地类上“挖潜”,进行地类置换,为增加建设用地指标预留空间。 例如,某城市现有城区面积200平方公里,却规划在不到20年时间内把主城区用地面积扩大到1103平方公里;一个山区县城在规划中明确要在“十一五”期末将县城面积由现有的3.5平方公里扩建到30平方公里,并将县城周边肥沃的盆地弃耕,圈起围墙。这样的规划严重违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这样的规划所占土地必然是违法占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底应围绕城镇规划做规划,还是应突出耕地保护做规划? 当然应该是后者。但实际情形往往是:在协调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规划的矛盾时,尊重已有专项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这严重影响了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国务院2004年“28号文件”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挂钩”制度对推动我国土地整理事业、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很多地方也在利用“挂钩”制度做文章,比如抓住规划修编的契机,把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潜力折算成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并折抵成建设用地指标,能否实现或实现多少却是未知数。 上述民革中央人士指出,2007年已经结束了,我国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仍步履姗姗,但规划修编的基期年却定于2005年。规划是土地利用的“龙头”,2007年底甚至更晚些时候修编的规划,只能是对2005年以来土地利用状况进行“默许”,根本起不到引导、约束和控制等作用。 修编之道 基础数据准确、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规划目标确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为此,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编制国土规划之前,就已启动全国土地调查活动,并将土地调查列为国务院条例加以法律化。 民革中央的提案中指出,建议规划修编前,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计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实地核查各类用地的变更情况,重新量算各类用地面积,记入年度土地利用面积统计表,并以此为基础自上而下逐级汇总,以保证资料数据来源真实、可靠,杜绝随意调整现状的现象。 2007年7月1日开始启动的我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要到两年后才能完成。为了充分利用这次调查的成果,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建议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至2009年启动,基期定为2010年,以后每5年修编一次,便于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相衔接。 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指出,国土规划与主题功能区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规划活动有密切关系,整体来说,国土规划应该放在一切规划的首位,不把国土面积卡死了,其他规划很可能建立在浪费土地的前提下。 由此,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在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之前,先出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真正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位、编制、修编或修改、规划管理和实施等步入法制轨道。 具体包括: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应对各地建设用地现状进行清查。对不符合规划的开发区、工业区等,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对于非法占而未用的土地,以及非法占用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对于非法占用且不能复耕的土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其面积折抵新一轮规划的建设用地指标;如果非法占地面积超过了新一轮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用开发整理的耕地面积折抵,直至补齐后方允许实行“挂钩”制度。 要充分运用农用地分等成果,实行开发整理的耕地与被占耕地的数量、质量“双挂钩”,以杜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过程中导致耕地质量严重退化。其次,杜绝规划修编时用耕地潜力折抵基本农田指标的现象,确保现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第三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注意引进国外的“理性发展”理念,注重城市内涵挖潜,走节约和集约用地的道路,突出保护农田、合理高效持续利用土地等。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政府行为,但更是一种公众行为。国外很早就将公众参与机制引入规划的修编工作,这对我国现阶段规划编制是个很好的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