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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防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
时间:2008-1-3 10:02:19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会给劳动者带来些什么便利和权益保障?记者日前采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

  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

  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

  过去,曾有不少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抱怨,诉讼程序太复杂、时间太长,实在拖不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三个月。一些用人单位为此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这意味着,今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局即为终局裁局。这样,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减至四十五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三十日缩短至不超过十五日。

  用人单位承担更多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以前,劳动者申请仲裁,由于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不仅要承担举证责任,还要付出大量的维权时间和成本,负担较重。孙宝树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减轻劳动者的负担。

  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又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部法律还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也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负担。”这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特别是对劳动者来说,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

  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普及本法

  配套措施正在起草中

  好政策关键在于贯彻落实,这就需要各种具体措施和规定的配套。今后将如何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孙宝树表示各种配套措施正在紧张起草中。

  首先是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宣传普及这部法律,引导广大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将抓紧起草配套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抓紧研究制定有关仲裁工作的配套规定,如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等,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正确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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