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
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变更原
合同的权利。
(b)需增加到
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条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生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
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19.1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第二十一条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22.1凡
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须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
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工程师根据
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
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六一般义务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承包商应按照
合同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
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
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第二十五条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
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协议26.1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
合同协议书,该
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二十七条履约保证
27.1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
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在承包商根据
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根据本
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现场视察
30.1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30.2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