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4] 690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统计报表表式
第三部分 主要概念和解释
一、主要概念 (一)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安装、调试、工程咨询以及采购等相关活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为十一类:
1、房屋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服务业用房,仓库,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医疗设施及科学研究用房等。
2、制造及加工业项目:包括各类工业设备制造和加工业的建设。
3、石油化工项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生产及其加工工业的建设等。
4、电力工业项目:包括火电厂、水电厂及其他电业的建造和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等。
5、电子通讯项目:包括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等。
6、交通运输项目:包括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港口及河流改道疏浚等建筑活动。
7、供排水项目:包括水库、水坝和灌溉工程,各类水厂的建设,输水、排水管线的敷设等。
8、环保产业项目:包括污水(含工业废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厂建设,危险和废弃物处理(含化工品、核废料、石棉排除、除铅设施)等活动。
9、航空航天项目:包括各类航空航天工程项目的建设等。
10、矿山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有色金属等各类矿山建设。
11、其他:包括其他土木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
(二)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员按其从事的行业分为八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划分):
1、农、林、牧、渔业
2、制造业
3、建筑业
4、餐饮业
5、科、教、文、卫、体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M75、76、77;P;Q85;R类)
6、交通运输业
7、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其他
(三)对外设计咨询: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四)新签合同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合同的金额。
(五)完成营业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
(六)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的人数。
(七)期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的人数。
(八)雇用所在国各类劳务人数:指报告期企业为执行国(境)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项目所雇用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项目管理、施工、后勤等各类劳务人员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