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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7-9-21 11:10:21 来源: 点击数:

第二十五条 若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经营公司与同一雇主进行合作,后签约的经营公司必须保证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不低于先行签约经营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标准。

第六章 考试中心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赴新加坡建筑劳务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须接受承包商会的管理,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落实各项培训、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考试中心除经承包商会核准的经营公司外,不得接受其他企业及相关机构提出的有关赴新建筑劳务考试申请。
第二十八条 各考试中心接受经营公司提出的赴新建筑劳务考试申请后,须填写《赴新加坡建筑劳务考试确认表》(附件)向承包商会提出申请,承包商会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考试结束后,通过考试的劳务人员数量和派出单位须及时通报承包商会及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
第二十九条 各考试中心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考试费用。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经营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不遵守本办法的经营公司,将依据《行业规范》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公司,报请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22日,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书面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授权,由承包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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