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雇员遭到雇主遣散,须以书面正式通知雇员,雇主需要在24小时内支付所有的工资:
(1)连续工作少于3个月,无需事先通知;
(2)连续工作至少3个月,雇主须支付1个星期的工资作为遣散费,或在1周前通知;
(3)连续工作满1年,雇主必须支付2个星期的工资作为遣散费,或在2周前通知;
(4)连续工作3年或以上,雇主必须以1个完整工作年一星期的工资支付或者一周通知,最高可达八周时间。
如果雇主以以下理由解雇雇员,则不需要提早通知或给额外的工资:
(1)工作中严重行为失当或者玩忽职守行为;
(2)工作合同期满;
(3)雇主提供另外一份工作而被雇员拒绝的。
全职雇员离职时,雇主必须给雇员“聘用纪录书”(Record of Employment)。凭该文件,雇员可申请政府的就业保险金。如果雇员遭到解雇或者自动辞职,则可能拿不到就业保险金。如雇员认为雇主不公平解雇,可以向政府的雇佣标准管理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