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5日,安哥拉国民议会通过安哥拉《劳动法》,2000年2月11日在《共和国日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生效,后于2001年6月19日部分修订。为便于了解有关情况,现将主要内容摘译如下: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一节
劳动合同
第8条
构成
1、 签订劳动合同即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并要求
劳工和雇主即合同双方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2、 在本法做出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提名即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第9条
特殊性质的关系
1、 涉及以下劳动种类属特殊性质的劳动—法律关系
a)、 家务劳动
b)、 监狱中的服刑劳动
c)、
职业体育活动
d)、 公共艺术演出活动
e)、 参与由一家或多家企业负责,不承担交易风险的商业活动
f)、 法律明确属特殊性质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其他任何种类的工作
2、 特殊性质劳动—法律关系的确立应以宪法、法规和劳动基本法的原则为基础。
第十条
主体
劳工和雇主是劳动合同及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11条
权能
1、 只要是由合法代表
职业中心或类似机构批准,与14—18岁未成年人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有效。
2、 无上条所述批准签订的劳动合同,可应未成年人及其代表要求予以取消。
第13条
劳动合同的对象
1、 根据法律和集体劳动协议的规定,劳动合同赋予
劳工拥有一份工作岗位的权利,在被雇用的劳动工种里,工作岗位应适合
劳工的技能和才能。
2、 劳动合同强制性要求
劳工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职责和任务,遵守劳动法律和其他与劳动法律关系相关的义务。
3、 劳动合同强制性要求雇主给于
劳工职业工种和
职业等级,
职业工种、等级要适合与其劳动岗位相关的职责和任务,保障
劳工职位真实有效,根据法律和协议规定按劳支付工资,为获取生产力最大化,提升
劳工社会、人文地位创造必要条件。
4、 劳动合同要求
劳工所从事的活动可以是以脑力为主或体力为主。
5、 如未违背法律规定,在未损害自由
职业者正常从事
职业活动中固有的技术自主权情况下,所从事的
职业活动可成为劳动合同对象。
6、 如
劳工的活动要求以雇主的名义从事涉及法律行为时,劳动合同应包括授予必要的代表权利,法律要求委托代理特别权利情况除外。
第13条
劳动合同形式
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受书面形式的约束,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在他人提供服务和在取得收益两者之间存在猜疑的情况下,法律承认的任何方式均可证明劳动合同及相关条件的存在。
3、
劳工始终有权要求书面合同,该书面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合同双方名称全称及住址
b)、
劳工职业等级和
职业种类
c)、 劳动地点
d)、 一周正常工作时间
e)、 工资金额、支付期限和方式,附加工资或补助的支付和按工种支付,说明相应金额和计算依据
f)、 工作开始日期
g)、 合同签订日期、地点
h)、 合同双方签字
4、 如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负责劳动管理的部长或授权代表机构可批准相关合同范本。
5、 雇用外籍
劳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书面签订。
6、 缺少书面合同,推断为雇主责任。
7、 对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不论采用何种形式,雇主在签订合同时或试用期间,都应要求
劳工出具健康证明,证明他具备工作的健康身体条件,或为此进行体检。
第14条
劳动合同期限
1、 劳动合同通常签订为不确定期限,使
劳工列入企业长期人员队伍。
2.在实施某一工程或特定的服务时,可以签订定期合同,但是必须是书面的,内容应该包括第13条的第3款所述内容,指明期限或条件,以及签订定期合同的理由。
3. 没有以书面形式或缺少上款所要求的内容,合同将被视为没有确定的期限,但是下一条第3点情况除外。
4.除非有另行规定,所有关于不定期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定期雇佣的工人均适用。
5.严禁签订终生合同。
第15条
定期劳动合同
1. 定期劳动合同只能在以下情况签订:
a) 替换临时缺勤的工人;
b) 由于工作增加、额外的订货、市场或季节的原因,造成企业正常业务的临时或额外增加;
c) 实施不包括在公司日常业务内的临时和零星工作:
d) 季节性工作
e) 在业务发展的情况下,由于临时条件不允许,不能扩大企业常规编制人员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