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为避免事故,弥补材料缺陷,或实施对设施、设备或企业其他财产的维护措施,以防范对企业及其劳动者的风险,实施紧急而必须的工作;
g) 未确定持续时间的新业务的开发,某一企业或劳动中心的业务的开展、调整和扩大的初级阶段;
h) 雇佣有生理残疾的人,老年人,首次
就业的人和
失业一年以上的人,或在安置或再安置法律措施包括的社会其他团体的成员;
i) 实施在企业业务中具有定性、周期性、不连续性等明显特征的工作;
j) 民用建筑、公共工程、工业安装和修理及具有同样性质和时间性的工作的实施、领导和监理;
k) 学徒期和实用
职业培训。
2. 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时可以明确期限,即限定结束的准确日期或期限或在前条a)、c)、d)、e)、f)、I)和j)点中所述情况下不限定期限,而是当工作结束不再需要时结束合同。
3.根据前条第3款中的规定,在第1款第c)、d)、e)和f)点所述情况下,合同可以不是书面形式。
3. 如果有违法律,不论是定期还是非定期,所有规定无效。
第十六条
定期合同期限
1、 定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
a)、前条第1款第d) 和f)点所述情况下,6个月
b)、同一条第b),c) 和e)点所述情况下,12个月
c)、同一条第a) 、g) 、h)、 j)和k)点所述情况下,36个月
2、 前条第1款第a) 、h) 和j)点所述情况下,劳动监察总局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申请和工人的同意声明,批准合同期限在36个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
a)、临时缺勤后回到单位的工人,如果届时没有工作岗位。
b)、土建工作和类似项目工期超过或延长期超过3年时间。
c)、前条h)点中所述社会团体的用人政策的法律措施在合同36个月期限结束之前再次实施。
3、 前款中所述申请应该在合同到期前30天提交。
4、 在第2款中所述合同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17条
合同延期
1、 如果定期合同期限少于前条第一款中确定的时间,可以连续延期直至时间结束。
2、 在合同结束2周前,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工人合同结束,工人没有表示放弃合同,合同则可按照原定期限延长。
3、 如果延长时间与原定期限不一样,合同延期必须由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第19条
试用期
1. 在无定期限的工作合同中,工作头60天属于试用期,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缩短或取消试用期。
2. 高素质的劳动者在从事复杂而较难评估的工作时,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将试用期延长为4个月;劳动者从事技术很复杂或担任管理或领导工作的,且该工作的实施要求高等学历的,使用期可延长到6个月。
3. 在以书面形式确立的定期劳动合同中,对于有技能和无技能两种情况,劳动者的试用期分别不得超过15天或30天。
4. 对雇主来说,试用期用来鉴定劳动者的工作质量和评定工资等级,对劳动者来说,用来了解和鉴别企业的工作、生活、报酬、卫生、安全和公司社会环境等条件。
5. 在试用期,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勿需事先通知、说明缘由且不承担经济责任。
6. 在试用期内,无任何一方未利用上款规定,劳动合同便得以确立,并从开始工作之日算起。
第20条 无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条款
1. 下列情形之一,所签合同不成立和无效:
a) 合同宗旨和目的违背法律、公共秩序或有损良好习俗。
b) 法律要求从业者具有
职业证书,而劳动者不是该证书持有者。
c) 须在执业前依法“确认”或审批,而未获得确认和审批的合同。
2. 下列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
a)违法法律强制规定。
b)包含有在年龄、工作、
职业、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方面,以及在种族、肤色、国籍、家族、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宗教或政治信仰、加入工会组织、与公司其他劳动者的亲缘关系、语言方面的歧视。
3. 如果因本条第1款c)段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效,则雇主有义务按第265条规定向劳动者予以赔偿。
第38条
雇主的权力
1、 雇主的权力有:
a) 领导企业的业务,组织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生产要素,以实现企业目标,有效利用已有的生产能力,保证生产和生产力的逐步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