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注册机关的确认章)。
(五)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件一)及分项表(附件二、三,以统计月报为准)或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件四)。
(七) 近三年外贸500强排列次序和进出口金额。
(八) 机构设置表(附件五)。
(九) 其他有关招标机构的文件。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接到招标机构符合要求的资格申请后,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由外经贸部颁发《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或《国际招标资格乙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对预申请乙级资格的招标机构,经外经贸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颁发《国际招标资格乙级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资格复审、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每三年对招标机构的资格进行复审。对符合其资格等级条件的,重新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在有效期届满后的第一个月向外经贸部提出复审申请。外经贸部接到招标机构符合要求的资格复审申请后,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核。
第十七条 资格复审所需申报的材料,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款申报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在变更机构名称时,应向外经贸部申请更换证书;招标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外经贸部重新申请证书。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在终止国际招标业务后的一个月内,应将证书交回外经贸部。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 资格申请或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二) 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三) 在招标业务中有下列违反1号令行为的:
1. 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2. 未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评标规则评标的;
3. 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
(四) 其他违反《对外贸易法》、1号令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处罚
(一) 属第二十条(一)款者,取消申请或暂停一年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二) 属第二十条(二)款者,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三) 属第二十条(三) 、(四))款者,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
(四)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国际招标资格。
(五) 一年内累计三次不按规定逐月上报统计资料的,暂停其招标资格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