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总则
一、为维护我对毛里求斯劳务合作业务经营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对毛里求斯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和《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公司行为准则
二、开展对毛里求斯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须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三、严格遵守我国和毛里求斯的法律法规,依法签约、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接受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我驻毛里求斯使馆经商参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签约及境外管理工作,杜绝外派劳务人员无劳可务和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活动。严禁低价、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经营行为发生。
五、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六、自觉接受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的协调管理,遵守行业规范,按时向承包商会报送业务情况汇总表。
七、自觉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依照当地法律法规并在我驻毛里求斯使馆经商参处的指导下,负责与外方雇主进行交涉。
八、按照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法制教育,增加其依法务劳意识。
第三条 经营公司管理与行业指导收费标准
九、经营公司须派人对所派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外派劳务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经营公司,须在毛里求斯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设立办事机构,如需设立办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在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未设立办事机构的经营公司,可采取设立兼职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管理。
十、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承包商会制定的“每派出一名劳务人员向其收取的服务费及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每人6000元人民币”的行业指导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条 签约、审核程序
十一、经营公司在毛里求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必须直接与毛里求斯雇主签订《外派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主要条款详见附件1),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协助劳务人员与毛里求斯雇主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劳务雇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应与《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的相关条款相一致。
十二、若两家以上的中国经营公司与同一雇主进行合作,后签约的经营公司必须保证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公司管理费等条件不低于先行签约经营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标准。
十三、经营公司开展对毛纺织劳务合作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输毛纺织劳务合同审核制度”,及时向我驻毛里求斯使馆经商参处送审与毛里求斯雇主签订的输毛纺织劳务合作合同。
十四、经营公司须将我驻毛里求斯使馆经商参处对有关输毛纺织劳务合同的审核意见向承包商会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协调
十五、成立承包商会毛里求斯劳务合作业务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已经在毛里求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自然成为协调小组成员。经我驻毛里求斯使馆经商处和承包商会同意新进入毛里求斯劳务合作业务市场的经营公司,也自然成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成员均须填写《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毛里求斯劳务合作业务协调小组成员登记表》(附件2)。
十六、新进入毛里求斯劳务合作业务市场的经营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当年未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系承包商会会员。
新开展对毛里求斯纺织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还应具有连续两年从事外派纺织劳务业绩;
十七、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研究、协调解决毛里求斯劳务市场出现的问题。协调小组直接对承包商会负责。
十八、协调小组设组长单位1个,副组长单位2个。组长、副组长由协调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协调小组会议,监督、检查成员公司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协调小组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承包商会,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根据承包商会要求或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协调小组成员提议,协调小组即可召开协调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成员同意,即可形成协调小组会议决议。一旦决议经承包商会批准通过后,协调小组全体成员须遵照执行。
第六条 罚则
二十、经营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不遵守本办法的经营公司,将依据《行业规范》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公司,报请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其他
二十一、本办法自2002年11月8日常务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十二、本办法经理事会授权,由承包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