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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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 3、与国(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合作; 4、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合作伙伴及外派劳务人员; 5、其它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须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或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 1、假冒或擅自使用其它企业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国(境)外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 2、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泄露、提供其它企业经营状况为手段损害其它企业的信誉; 3、以低于工程、劳务成本价或以降低外派劳务人员收入的做法对外报价,排挤其它企业; 4、弄虚作假,以阴阳合同、假材料、假证书欺骗政府、承包商会及有关部门; 5、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七条 企业须按要求及时、如实向承包商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承包商会对严格遵守本规范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至第十七条的企业应受到以下处罚: 1、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承包商会给予批评、警告,并记录在案; 2、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承包商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3、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者,承包商会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暂停其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许可,并给予会员企业留会察看的处分; 4、情节恶劣,影响和后果极为严重者,承包商会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撤销其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许可,并给予会员企业开除会籍的处分; 5、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有义务向承包商会或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举报本行业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的情况,并协助调查核实。承包商会对反映真实情况的企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涉嫌违反本规范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承包商会的调查核实工作。承包商会对违反本规范并采取不合作态度的企业,给予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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