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赴韩劳务特别提醒 |
|
| 时间:2007-9-28 10:59:15 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点击数: |
|
|
赴韩劳务特别提醒
|
 |
|
2007-06-20 商务部合作司 |
2007年4月10日,温家宝总理访问韩国期间,中国商务部与韩国劳动部代表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现双方正就落实和实施《备忘录》协商具体操作办法。目前,社会上已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以可以从事输韩劳务为幌子,组织培训劳务人员并收取费用。根据《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必须由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直接实施,任何企业、中介或个人不得介入。为此,商务部特别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传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有关具体操作办法确定后,商务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合作司 2007年6月20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