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部门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联动协作,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长效管理机制。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对建设资金不落实及拖欠问题未解决的,不予办理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市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办法,严格落实资金到位率,凡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项目,必须保证及时到位。市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并切实依法监督实施,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保障。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和施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司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务工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市公安、审计、监察、工商、信访和工会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防范和解决拖欠工作。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各施工企业工程款及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报告制度,从源头上掌控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情况,防止发生新的拖欠问题。各施工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上报有关情况,由市清欠办(设在市建委)汇总后,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据此加强重点监控。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调度、指导和督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近期将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文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工作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把关不严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07〕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国家清欠政策,尽快建立健全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防范新的拖欠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项目审批,强化建设资金审查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坚持规范运作,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各项法定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主导项目),在批准列入投资计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资金支付渠道及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周期和可行性研究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进行公示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列入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建设。
(二)严格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或申请投资计划时,必须按资金来源提交该项目全部概算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明确列出资金支付渠道,保证不留缺口。对所有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要核实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已经批准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不再审批、核准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对于因原承诺资金不到位而发生拖欠的,有关部门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应当同时追究原出具资金证明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