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工程进度款支付行为的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教育、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审批项目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制约。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直至工程款拨付到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实行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并优先支付工程款。各银行和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对预售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房屋确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核验由开发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严格工程结算管理,强化竣工备案审查
(一)严格工程竣工结算时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二)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凡是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备案,房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对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其已竣工工程立即停止使用并补办备案手续,暂停其提交的其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
(三)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承包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逐步取消预留保证金的做法,解决因质量纠纷导致的变相拖欠问题。
四、严格劳务用工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
(一)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内部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制定专门的务工人员工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确保制度得到落实。各级建设部门要把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二)继续实行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专款用于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剩余的工资保证金全部退还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
(三)健全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使用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项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适合建筑业企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并尽快推广使用。建筑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输出或输入地区,当地政府和劳动、建设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务工人员加强管理,通过组织教育培训、发放维权须知等方式,提高建筑务工人员的基本素质、维权意识和能力。有条件的市可探索推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卡管理、薪酬手册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