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总承包企业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对所使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
(五)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月结清每个务工人员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用工企业必须按月编制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数额和实发数额,经务工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总承包单位监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并留存备查。总承包企业要派员监督分包企业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未经本人委托他人不得代领。任何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发生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案件,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当举证已结清投诉人务工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为准。
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优先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六)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执法力度,对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记录、信誉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授予称号等方面进行处理。
五、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一)健全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对象,尽快建立完善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使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要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树优等各个环节,研究出台具体的鼓励、限制及惩戒的办法和措施。
(二)规范中介咨询服务行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和咨询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咨询服务,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或鉴定检测,并保证工作成果的科学、公正。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引导建设类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有效防范拖欠问题的发生。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在行业内部予以约束和制裁。
六、落实清欠责任,依法解决拖欠问题
(一)充分发挥劳动仲裁作用。对新发生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凡是存在争议的,首先引导双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解决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快速通道”,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对务工人员工资争议案件随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减免劳动争议仲裁费用。
(二)积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拖欠问题。对新发生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要指导纠纷双方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和帮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债务人时,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决不允许拖延履行或妨碍执行。各地民间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解决纠纷便捷的特点,积极介入拖欠争议的解决,有条件的可在当地政府的清欠机构设立专门的调解仲裁中心,为涉案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涉及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仲裁,倡导仲裁机构适当减免仲裁费用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