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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20号文件
时间:2007-9-14 16:43:33 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 点击数: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建筑务工人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加速办理。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务工人员的诉讼及协商、调解等活动,切实保障务工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三)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导合理防范和依法解决拖欠问题的成功案例,严厉谴责以讨要欠款为由违法制造各类不良事件行为,引导广大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行业风尚,支持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甚至以讨要工资或工程款为由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防新欠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建设领域防新欠工作负总责。要继续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在率先做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同时,着力抓好各项防新欠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继续发挥好职能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司法、劳动保障、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人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各自关口,共同防止发生新的拖欠;教育、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国有资产监管以及电力、铁道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对本行业主管项目和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各项防止新拖欠的措施得到落实,并对所主管项目和企业中发生的新拖欠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调度、指导和督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每年12月20日前,省建设厅要将全省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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