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6号)的税收、财政、再就业、有关地方收费等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税收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帮助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到境外就业,经重庆市外经贸委(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批准在外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包括中途探亲、船舶停靠、短期休假),或两年合同关系结束,与外方续签合同,再予外派一年以上的,累计合并执行合同三年的,可视其招用人员的数量,享受以下政策:
凡1年内帮助100名以上(50-100名)的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实现境外就业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外,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如手续费中含有代垫费用,代垫费用可按税法有关规定的项目扣除)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经当地税务所审核后,给予办理外派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减征50%(30%)的照顾;
(二)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取得收入年度起,外派劳务人员在500人(含500人)以上,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0%,外派劳务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须准备《申请税收减免报告》,编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招用三峡库区移民名册》、《招用贫困人口名册》,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见十九条规定)一式两份,分别按(四)(五)条要求报送,
(四)申请企业将上述全套材料报送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移民部门、相关区县扶贫办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库区移民、贫困人口的人数及比例,对所审核的企业签署确认意见,并负责提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的协调服务。
(五)申请企业完成招用人员审核后,须向当地税务所提出税收减免申请,并附减免税要求的有关全套材料。
(六)凡企业享受对外劳务合作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实施以缓代免的办法。
二、财政
(七)当年与上年相比新增外派劳务人员在15-50人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奖励人民币5000元,51-80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81-100人奖励人民币15000元,101人以上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八)凡帮助我市(酉阳、石柱、黔江、彭水、忠县、巫溪、城口、秀山、云阳、武隆和万州天城、五桥)国定贫困县(按国务院国开发[1994]5号文件通知中所列区县属重庆市辖区的)的各类人员实现境外就业(劳动关系稳定在一年以上)的,每外派1人奖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人民币400元。
(九)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劳动部门、扶贫办以及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委托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司当年组织外派劳务人员100-200人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201-500人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501-800人的,奖励人民币7万元;801-1000人的,奖励人民币9万元;1000人以上奖励人民币15万元。
(十)以上对外劳务合作奖励金在本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生效后的三年内,由市财政负责。三年后按另行出台的办法执行。
(十一)申请上述各项奖励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准备申请对外劳务合作财政奖励金报告,编制《招用外派劳务人员名册》,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见十九条第4、5、6、7款规定)一式两份,分别按(十三)(十四)条要求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