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组织外派劳务人员的公司(简称申请企业),申请第八条规定的奖励金,须准备《申请对外劳务合作财政奖励金报告》,编制《外派劳务人员名册》,并附上证明材料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出具的初审意见(证明材料见十九条4、5、6、7款规定)一式两份,分别按(十三)、(十四)条要求报送。
(十三)申请企业将上述全套材料报市外经贸委审核招用各类外派劳务的人数,对所审核的企业签署明确意见,并负责提供落实对外劳务合作财政奖励的协调服务。
(十四)申请企业完成招用外派劳务人员数审核手续后,须于年末向重庆市财政局提出对外劳务合作财政奖励申请,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并一次性办理奖励金发放工作。
三、信贷
(十五)为贫困县中家境贫困的外派劳务人员提供扶贫专项贷款。外派劳务人员在出国务工前,缴纳“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确有困难的,由外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提供担保,由银行贷款给外派劳务人员。贷款从外派劳务人员收入中按期归还,并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负责监督。
(十六)申请扶贫贷款的外派劳务人员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能为贷款提供有效抵押,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为申请扶贫贷款的外派劳务人员提供担保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1、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有基本结算帐户;3、企业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能为贷款提供有效担保。
(十七)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在承揽国际工程、带动本市劳务和成套设备出口时,可由银行授予一定的保函和信用证额度。信用评级达到BB等级以上企业,银行在授信额度内,在落实相应的抵押担保条件后,为国际工程项目开出的投标保函适当收取保证金。
四、其它
(十八)参加我市由外经贸部批准的外派劳务出国培训中心培训的下岗职工,并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派遣出国1年以上的,由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将下岗职工参加培训的《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外派劳务出国任务批件、出国护照及出境证明等材料汇总后,编制《下岗职工培训名册》,报市外经贸委签署确认意见,由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按每人300元的标准向外派劳务培训中心一次性补助再就业培训费用。已享受过转岗培训补助费的,不再享受些项补助费用。
五、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十九)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贫困人口凭下列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享受优惠政策:
1、《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2、库区移民搬迁证明;
3、乡镇政府对贫困户的认定证明;
4、市外经贸委外派劳务出国任务批件;
5、渔业公司上船通知书;
6、外派劳务人员出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