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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政策解读
时间:2007-9-5 11:10:13 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此项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以来,商务部制订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一系列

政策措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

  订新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旧的经营资格标准已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保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

   二、民营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管理办法》制订了统一的申请标准,取消了对申请企业的所有制限制,不再要求国有控股,也不再将企业分成若干类型,包括民营

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按上述标准申请。

        三、外国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经营资格,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管理办法》严禁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考虑到外资已允许进入国内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领

域,《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对外劳务

合作经营资格。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

考虑到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需要,《管理办法》规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本企业在境外的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

需劳务人员,纳入对外承包工程管理。 

        五、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需具备什么条件?

     《管理办法》按照“平等竞争、严格管理”的原则设定了经营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申请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3

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

50%,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100万元人民币,中

西部地区90万元人民币)的能力;营业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

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规章制度健全。

        六、如何保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公开性? 

       为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透明度,推行政务公司,接受社会的监督,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

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规定商务部对企业申请材料审定合格后,在商务部网站合作指南子站的网上政务栏目发布“对外劳务

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对申请企业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社会公众如认为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存在问题,可在网上提出质

疑,商务部将认真进行核实。

        七、如何获取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信息? 

         所有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经营公司的名单可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合作指南栏目上的对外劳务合作

企业名录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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