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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适用领域
时间:2007-9-4 15:01:47 来源: 点击数:
日前,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了2006年全市最低工资新标准——全日制月实得收入为750元,小时工为每小时6.5元。最低工资标准在许多方面与劳动者相关。本版在此介绍一下不大为读者了解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领域。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上海现有四种社会保险:《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险》(农保)、《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综保)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

    我们以前常说的“四金”是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统称。其实,这个说法已经过时了。目前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经包括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种社会保险。如果再加上公积金,应当是“六金”了。上面五种社会保险采取“捆绑”缴纳,即必须同时缴纳。

    在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中有以下几点原则:1、在单位为职工代扣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后,职工所得到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必须给补到最低工作标准。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是指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基本住房公积金。如果参加补充养老、医疗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计算在最低工资之内。

    2、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3、在工伤保险中,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假期工资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自己有用人权,也就有决定职工假期工资多少的权利,因此自己搞了一套假期工资的计算方法。比如有单位规定,一个月中有3天病假就要扣除50%的工资等。用人单位按“土政策”支付职工病假工资的做法,是找不到相关的政策依据的。职工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计算假期工资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工资的基数。根据上海的规定,假期工资的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如果上面的第一和第二条都不存在,一般就按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在最低工资中,还有一个被忽略的问题:如果一个职工在一个月内请了3天病假,而这个月有21天工作日,那么除了病假的3天按规定发给病假工资外,其余的18天是否也必须按最低工资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按目前7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月的工作日是21天,那么平均每天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35.7元。正常工作的18天就不得少于642元,再加上3天的病假工资,就是这个职工在这个月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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