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由此可知,任何领取疾病救济金的职工,其工资最低不能低于750×80%=600元。
试用期工资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确切地说,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给予约定。人事经理称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试用期内的员工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不合法的。
预发工资和销售提成目前,企业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凡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企业,月最低工资均不得低于750元。工资实行年薪制的,不论全年工资的数量是多少,也必须每个月预发一定数量的工资,而不能按季度预发,同时,每月预发工资也不得低于7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销售人员(也包括记件制工资的职工)可以按销售提成发放劳动报酬(记件职工按完成的“件”计算),但是只要他全月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即使没有达到规定的指标,他这个月的收入也不得低于7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记件制的职工也适合这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殊劳动关系《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规定,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单位使用的各类人员,包括退休、协保、外地劳动力等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均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因此,在劳动关系上,一般是不讲户籍的,而看劳动者的劳动身份,凡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劳动定额不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
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除了劳动合同特别约定(必须高出国家的劳动标准)外,一般都是以劳动者工资来计算的,因此就得考虑两方面:一是给多少(几个月的工资)二是工资的基数以什么为标准。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一般应根据劳动者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到6个月的不给,过6个月不满1年的算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