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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
时间:2007-9-4 15:04:15 来源: 点击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三)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四)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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