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劳务招标 | 企业展示 | 资料下载 | 行业培训 | 法律维权 | 国际劳务 | 供求信息 | 咨询服务 | 人才中心 | BBS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建筑劳务网首页>政策法规>劳务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
时间:2007-9-4 15:04:15 来源: 点击数: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因防治污染搬迁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但是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这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新闻共10页,当前在第05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相关政策法规:
重要政策法规提示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一...[详情]
·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
为贯彻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详情]
·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详情]
最新法规
·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控制内容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本市2007年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
·天津:关于扩大城镇最低收入住房
·天津:关于印发《房屋土地查封协
精彩推荐
·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
·科技部副部长尚勇在第二届国际智能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部分地区和中央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毛里求斯劳务
网站简介 | 协会事务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建设 | 免责声明 | 版权声明 | 会员专区 | 我要留言
主办单位:中国建筑劳务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时代天虹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北京时代天虹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