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劳务招标 | 企业展示 | 资料下载 | 行业培训 | 法律维权 | 国际劳务 | 供求信息 | 咨询服务 | 人才中心 | BBS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建筑劳务网首页>政策法规>劳务法规>正文
京建筑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时间:2007-9-4 15:07:35 来源: 点击数: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的规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一)非法用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并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 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未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
  (五)有其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零散工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它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单位,由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本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一)至(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举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全额应得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35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并将企业违法行为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企业在京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停止其对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其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因垫资施工,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在未支付分包合同价款之前停止其承接新工程﹔在拖欠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逾期不改的,依法清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相关政策法规:
重要政策法规提示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一...[详情]
·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
为贯彻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详情]
·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详情]
最新法规
·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控制内容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本市2007年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
·天津:关于扩大城镇最低收入住房
·天津:关于印发《房屋土地查封协
精彩推荐
·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
·科技部副部长尚勇在第二届国际智能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部分地区和中央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毛里求斯劳务
网站简介 | 协会事务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建设 | 免责声明 | 版权声明 | 会员专区 | 我要留言
主办单位:中国建筑劳务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时代天虹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北京时代天虹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