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因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改正期间,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媒体进行曝光。
(一)引发一般性极端事件或者2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不少于1个月﹔
(二)引发较严重极端事件和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引发严重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四)第一起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又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延长。
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记入个人不良行为纪录﹔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