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⑸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⑹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⑺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⑻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⑼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加强行业自律、宣传培训和专题研究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宣传、介绍工程担保制度,开展有关的培训工作,特别应当注重对专业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专业担保公司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性的考核。
3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应加强对工程担保推行情况的调研工作,进一步深化对工程担保品种、模式的研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设计切实可行的担保品种,推广有效的工程担保模式,促进工程担保制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