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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9-24 15:10:28 来源: 点击数: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规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依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以下简称节能备案)。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内容之一,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报告书一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四、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和统计工作。

市管项目及市内六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办理节能备案。其他区(县)管理的建筑工程由所在地的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五、节能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可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也可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tjcac.gov.cn)。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填写《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

4、节能备案部门对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核对后应加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专用章”。

六、市、区两级建筑节能备案、质量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节能备案内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自2007年 5月1日起施行。市建委《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建科[2005] 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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