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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7-9-24 15:35:32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土地权利明晰,运作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地籍调查前置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籍调查前置,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需对批准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先行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出具地籍调查前置成果。

  第五条 地籍调查前置坚持委托管理一站服务、勘测定界一套成果、根据需求提供成果的原则。

  第六条 地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权属调查。包括:
  1、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2、界址点认定调查;
  3、土地利用类型调查。
  (二)地籍测量。包括:
  1、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2、地籍碎部测量;
  3、基本地籍图绘制;
  4、面积量算等。

  第七条 地籍调查成果主要包括:
  (一)地籍调查表;
  (二)宗地图;
  (三)界址边长及宗地面积计算等。
  地籍调查前置成果是用地审批、办理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地地籍调查前置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市地籍管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负责指导区县地籍调查前置工作;具体承担中心城区地籍调查前置,根据需要出具地籍调查前置成果。

  第十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以下分工提供用地条件:
  (一)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下达土地出让条件;
  (二)市国土房管局土地资源处负责下达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划拨土地等用地条件。
  用地条件应当明确单位名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内容并附批准用地范围的图件。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征收、转用的,地籍调查前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转用前
  1、土地资源处提出用地条件,填写《地籍调查前置委托书》转地籍管理中心。
  2、地籍管理中心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进行地类、权属调查,负责组织相邻单位指界,确定用地范围,完成地籍测量,出具地籍调查前置成果。填写《地籍调查前置成果通知单》并连同地籍资料转土地资源处。
  3、土地资源处根据地籍调查前置成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转用后
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变更土地统计台帐、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数据库。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公开出让或划拨的,地籍调查前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公开出让或划拨前土地登记机关依程序注销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登记。
  (二)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资源处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拟办理土地的出让或划拨用地条件,填写《地籍调查前置委托书》转地籍管理中心。
  (三)地籍管理中心依据用地条件及土地权属资料进行权属调查,审核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原土地权利注销、抵押、查封情况,核定地界并组织相邻宗地指界盖章,出具地籍调查前置成果。填写《地籍调查前置成果通知单》并连同宗地资料转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资源处。
  (四)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资源处根据地籍调查前置成果,分别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或划拨手续。

  第十三条 地籍调查前置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的项目,按照原规定原渠道办理。
  中心城区范围外地籍调查前置工作参照中心城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地籍调查前置委托书
   2.地籍调查前置成果通知单
   3.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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