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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时间:2007-9-24 15:36:03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及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定向安置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按照每个被拆迁人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措施的原则,为加强定向安置房申请审核管理,切实发挥定向安置房对平房拆迁中住房困难群众的保障作用,促进市内分散平房拆迁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市内六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55号)和《关于印发市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06〕7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明细备案
  拆迁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及时将拆迁项目范围内被拆迁人明细(含被拆迁人评估顺序号和片内的独立违章户)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上报区拆迁办,经区拆迁办核实后,报区房管局备案。
  二、签订协议
  对要求实行实物定向安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在安置协议中约定还迁面积,并在“其他事项”中明示被拆迁人须按规定缴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内容。拆迁单位在签订定向安置协议前,必须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核查被拆迁人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或持有住房保障资格证明的被拆迁人,不得选择实物定向安置。拆迁单位应当根据用于定向安置的房源数量签订定向安置协议。
  本文件下发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但未约定还迁面积、维修基金等内容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其他事项”中进行补填并加盖公章;本文件下发前,平房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房,但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需由拆迁单位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其它事项”中补填约定的还迁面积、维修基金等内容并加盖“平房拆迁定向安置”印章,将选择定向安置的被拆迁人明细,每周定期经区拆迁办审核后报送区房管局。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向拆迁户公告的平房拆迁项目,采取定向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三、资格认定
  被拆迁人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进行资格认定。区房管局根据被拆迁人明细,核查申请证件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进行审查。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发放“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见附件,以下简称“资格证明”)。各区房管局要严格“资格证明”管理,明确经办责任人,“资格证明”不得涂改,并做到专人领取、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妥善保存。
  四、选房入住
  建设单位在组织选房、与被拆迁人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须核对“资格证明”,与“资格证明”姓名不符的,不得选房和签订合同。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具备入住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办理入住手续。
  加强定向安置房申请审核管理,是确保全市平房拆迁安置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严格遵循办事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选房、入住等工作,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和系统管理。各区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做好拆迁群众的咨询解释,对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范本)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编号:9000001
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存根)
按照我市规定,经审核, 同志(身份证号为: ,《天津市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编号为: ,《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为: )符合购买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凭本证明只能在 项目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编号:9000001

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按照我市规定,经审核, 同志(身份证号为: ,《天津市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编号为: ,《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为: )符合购买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凭本证明只能在 项目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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