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劳务招标 | 企业展示 | 资料下载 | 行业培训 | 法律维权 | 国际劳务 | 供求信息 | 咨询服务 | 人才中心 | BBS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建筑劳务网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项目备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9-24 15:48:23 来源: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项目备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项目备案管理,统一标准,提高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出让土地应达到“净地”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前,区县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应进行现场查勘,确保拟出让土地为“净地”,并在出让方案中说明现场查勘情况。
  根据规划需要,土地出让范围内确需保留房屋、树木以及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在出让方案中说明。

  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利人应变更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根据规划需要,土地出让范围内确需保留房屋、构筑物等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相关设施的使用人应变更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

  三、控制土地出让规模。为防止出让土地闲置,出让地块宗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0公顷,开发建设期不得超过3年。

  四、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方案中应当明确土地评估确认价格,以及由土地收购整理成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三项之和组成的计算价格,出让底价不得低于上述价格,并应按上述价格中的最高价确定。

  五、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性开发用地出让方案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出让方案;
  (三)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
  (四)拟出让土地的权利人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确需保留房屋、构筑物等设施的,还应提供权利人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证明;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六)《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地市〔2006〕60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资料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排序装订并组卷后上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政策法规:
重要政策法规提示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一...[详情]
·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
为贯彻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详情]
·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详情]
最新法规
·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控制内容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本市2007年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
·天津:关于扩大城镇最低收入住房
·天津:关于印发《房屋土地查封协
精彩推荐
·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
·科技部副部长尚勇在第二届国际智能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部分地区和中央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毛里求斯劳务
网站简介 | 协会事务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建设 | 免责声明 | 版权声明 | 会员专区 | 我要留言
主办单位:中国建筑劳务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时代天虹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北京时代天虹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