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
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
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
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
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
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
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
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