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劳务招标 | 企业展示 | 资料下载 | 行业培训 | 法律维权 | 国际劳务 | 供求信息 | 咨询服务 | 人才中心 | BBS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建筑劳务网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时间:2007-9-4 14:47:27 来源: 点击数: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六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相关政策法规:
重要政策法规提示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一...[详情]
·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
为贯彻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详情]
·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详情]
最新法规
·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控制内容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本市2007年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
·天津:关于扩大城镇最低收入住房
·天津:关于印发《房屋土地查封协
精彩推荐
·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
·科技部副部长尚勇在第二届国际智能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部分地区和中央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毛里求斯劳务
网站简介 | 协会事务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建设 | 免责声明 | 版权声明 | 会员专区 | 我要留言
主办单位:中国建筑劳务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时代天虹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北京时代天虹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