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劳务招标 | 企业展示 | 资料下载 | 行业培训 | 法律维权 | 国际劳务 | 供求信息 | 咨询服务 | 人才中心 | BBS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建筑劳务网首页>法律维权>签约指南>正文
合同解除误区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等于起诉或申请仲裁
时间:2007-9-21 14:21:29 来源: 点击数:
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由权利人单方作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实践中,经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而不少法院竟然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因而引起大家不同争议。不过,在争论中竟然有多数意见对此持肯定意见,其理由大致有两个:一是认为,将合同解除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故解除权人既可先通知对方再起诉,也可以不通知对方直接起诉;二是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如果仅由权利人单方行使,而不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将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不利于合同的稳定。

  其实,上述观点的错误,在于它没有正确理解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不是请求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也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形成权之所以不需要法院的裁判,是因为旨在达成的效果“限制在权利世界中的变化”,不必担心出现像争夺某物占有时那样的私人暴力行为;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76页)。

  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形成争议时,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诉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确诊合同解除有效,表现为确认之诉;反对解除的当事人则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合同解除不符合法定或约定事由,要求宣布无效或撤销,形成撤销之诉。总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以直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方式来行使。

最新信息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误区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误区之违约当事人于合同
·“传真”也是合同的有效形式
·免责条款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
·“补充协议”的性质与适用
·如何确认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转让和合同分包
精彩推荐
·合同解除误区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误区之违约当事人于合同
·六大类十种建材产品将禁止生产和
·5家陶瓷企业即将被关闭 污染防治
·汕头一烂尾楼引百案法院先予执行
·北京城区内查获流动小商贩兜售的
·欧曼“忽悠”被清退 家居品牌要做
·酷暑高温 连续工作40多个小时出险
·样板间里暗藏玄机 三大“花活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
网站简介 | 协会事务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建设 | 免责声明 | 版权声明 | 会员专区 | 我要留言
主办单位:中国建筑劳务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时代天虹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北京时代天虹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