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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07-9-18 14:11:56 来源: 点击数:
一、问题研究的背景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由于与现行招投标监管体制的不适应,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由此滋生的贪污腐败行为严重。国家把工程建设领域作为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之一,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过程,就是非法获取工程建设利益优势转换的过程,越是有工程建设利益优势的地方,就越是商业贿赂可能乘虚而入的地方。为保护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笔者就实际工作总结,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建议提出对策与措施,与业内同仁互相沟通和探讨。

  二、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领导干部行政干预,“权力标”及“关系标”太多

  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招投标法》,以自己是地方一级政府的权力,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一手包揽整个工程,混淆招标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比谁的权力大,就安排谁中标,施工单位就八方找关系,看谁找的“关系硬”,谁中标的机会就越大。产生一系列的“权力标”、“关系标”。招投标也只是流于形式走过场。

  2、缺乏有效监督机构和管理体制

  现行的招投标监督体制为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招标监管与执法分别为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民航、铁道、信息产业等各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既进行管理,又实施具体监督,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有的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等等。这种错综复杂、层次不清、经济关系不明的监督体制,必然带来监督部门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主要问题一是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二是考虑关联交易不够。因为除了国家发改委及其基层机构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企业(公司)不具有经济关联比较客观外,其他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这两层关系对招投标的杀伤力很大,现在越来越明显。监督机构的选择问题是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
 
  3、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招投标工作经近几年的法律建设,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以及一些招投标管理规定陆续出台,全社会对招投标的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驱动”或“创工作政绩”需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建设单位集中反映在选择施工队伍、确定招标方式、过分要求缩短工期以及招标领导小组主导招标工作等问题上。近几年来,一些工程急于开工,为了满足建设单位在施工图没有出齐的情况下,提前招标定承包商进场施工,特别是一些急事快办工程采用了方案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虽然提前了工程竣工时间,但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遗留了许多问题,比如,工程造价难以控制,竣工决算纠纷较多等。

  4、招投标中“围标”与“陪标”现象严重

  围标是不成熟建筑市场所产生的一种腐败行为。其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违背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使得业主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个别围标人中饱私囊。主要表现为一是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二是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的,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建筑市场,故在一定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利润来支撑企业生存。
 
  5、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评标存在人为因素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要看评标工作和制订的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目前评标办法欠科学合理。主要表现在经济标评标设置上,目前在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渡时期,很多地区推出最高限价或拦标价等招标办法,各投标单位为经济标得高分,都靠近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大下浮比例报价,使得经济标拉不开距离。技术标上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评标存在人为因素,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6、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

  虽然国家三申五令,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仍然存在,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业主招标行为有法不依,逃避监督的问题还严重。突出表现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度身定做和明招暗定等方面。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只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环境工程等则直接发包;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违规变成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有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对他们投标实行歧视性政策;有的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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